Skip to content仁德餐旅管理專科學校餐旅管理科學生會組織章程
97年09月19日科學會會議通過
101年06月11日科學會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2月04日科學會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2月27日科學會會議修正通過
103年04月23日科學會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03月16日科學會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10月05日科學會會議修正通過
107年11月05日科學會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09月18日科學會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依據「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自治性學生社團組織輔導辦法」。
第 二 條 本科學生會全名為「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餐旅管理科學生會」(簡稱為餐旅科學生會)。
第 三 條 成立宗旨:
1.發揮邱仕豐 (醫學博士)「燃燒自己、照亮別人」之精神服務本科同學。
2.提升本科學生學習風氣及餐旅專業知識 。
3.提供本科學生生活、課業及升學之協助 。
4.促進本科及其他相關科系之交流,以達教學相長之效。
第 四 條 學會會址設於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餐旅管理科。
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
第 五 條 本校餐旅管理科主任為學會當然指導顧問,另置指導教師一位,由科主任指派,其職責為:
1.審查各項活動計劃與預算。
2.輔導與推動各項活動。
3.指導與考核各組工作。
第 六 條 本科學生會設有會長、副會長,下設有活動部、財務部、接待部、攝影部、文書部共五部,以利會務之推行。
第 七 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部長等人員產生方式:
1.會長、副會長之產生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a.會長及副會長由餐旅管理科五專三年級推派乙名會長,副會長由會長指派,特殊情形另議。
b. 會長候選人名單,須先請科主任簽註意見並核示。
c. 會長任期均為一學年,如有特殊情形另議。
d. 會長前學期總平均須80分(含)以上,前學期操性成績80分(含)以上,不可有小過(含)以上的處分之紀錄。
2.於每年5月會長、副會長名單經科主任審核後公布於科辦外公布欄上,任期一學年,不得連任,特殊情形另議。
3.會長於任內,因退學、課業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,應向餐旅科主任及指導老師提出辭呈,經核准後辭職,並公佈。
4.當選後因故不克出席時,由副會長代理相關職務。
5.會長依本會組織架構遴選副會長及其他五部部長,並報請指導老師擔任之。
第 八 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各組之職掌
1.會長: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領導幹部,負責會務之規劃、執行及相關會務之決策,並依本章程之規定主持會議。
2.副會長:輔助會長之職務,會長因故不克出席時之代理人,執行會長交辦之會務。
3.活動部:負責會務相關活動的推動、場地規劃及佈置與器材籌劃,並定時與總務組共同清點器材。
4.文書部:負責文書檔案、會議記錄之建檔。
5.財務部:負責各項經費的帳目製作及核銷、財產建檔、器材管理、定期公布科費收支情形及採購物品,並與活動組共同清點器材。
6.攝影部:各項活動之攝影工作,及各活動之照片後製、建檔。
7.接待部: 負責接待及對外有關單位之聯繫、合作等事宜,保持與校友之連結,依會長交辦事項。
第 九 條 學會對全體會員負責,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,會長及全體幹部應列席做工作計劃、會務概況、執行結果及經費運用情形。
第 十 條 每學期至少需開會一次,或視情況舉行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十一條 凡本校餐旅科學生均為科學會會員。
第十二條 會員之職權:
1.選舉、罷免、會長及副會長之權。
2.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。
3.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,及質詢之。
4.重大議案之決定權。
第十三條 會員之義務:
1.繳交會費。
2.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第四章 罷免
第十四條 會長彈劾案,經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會長罷免認可投票,罷免的成立須有三分之二會員代表出席,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,始可成立。
第十五條 部長於任內,若有違反本會組織章程條例,行為嚴重毀損本科聲譽或未克盡職責,可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,彈劾未盡職責者,報請指導教師及科主任核定後,再遴選部長,並由科主任核准後,擔任之。
第十六條 每學期內,凡本會之會議或活動無故缺席者,一次未到,記缺點一次。如缺席非人為或非抗力造成,請附佐證資料請假,請假手續須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,方可至公關處銷假。無故缺席三次(含)以上者,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置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十七條 科學會經費來源:
1.本會會員繳之會費(一年級:400元、二年級:300元、三年級:200元)。。
2.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。
3.其他。
第十八條 會費由財務部負責收付、登帳、公布,由全體會員監督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費各支出款須經財務部、會長及指導教師簽核,得以支領。
第二十條 財務部每學期須製作收支表,公告經費使用狀況。
第廿一條 本會會費動支由會長提出具體計劃後支用,權責劃分如下:
1. 500(含)元以下由會長核定。
2. 500元以上由指導教師核定。
第六章 交接
第廿二條 本會幹部之交接,應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。
第廿三條 應交接物件如下:
1.本會會印。
2.會計原始憑證、帳冊及報表。
3.現金及銀行存款。
4.財產及財產清冊。
5.文書、會議及活動存檔資料。
6.其它相關之物件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廿四條 本組織章程,經由餐旅科學會主任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